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出埃及記 21

書卷

在他們面前所立的律例

第21章。

「你在他們面前所要立的律例是這樣:

「你若買希伯來人作僕人,他必服事你六年;第七年他可以自由出去,不用付甚麼。

他若獨自來,就可以獨自去;他若有妻子,他的妻子可以同他出去。 他主人若給他妻子,妻子為他生了兒女,這妻子和兒女要歸主人,他要獨自出去。 倘若那僕人明說:『我愛我的主人、我的妻子和我的兒女,不願意自由出去』, 他的主人就要帶他到我們的父面前,又要帶他到門前,靠著門框,用錐子穿他的耳朵,他就永遠服事主人。 a a v6 僕人的耳朵在門框上被穿透,作為一個永久、可見的記號,表明他甘心情願選擇終身歸屬主人的家。

「人若賣女兒作婢女,婢女不可像男僕那樣自由出去。 主人選定她歸自己,若不喜歡她,就要讓她被贖回;主人既然待她失信,就沒有權柄把她賣給外邦人。 主人若選定她給自己的兒子,就當待她如同待女兒。 若另娶一個,也不可減少她的飲食、衣服和好合的事。 若不向她行這三樣,她就可以自由出去,不用付贖銀。

以命償命

「打人以致打死的,必要把他治死。 他若不是埋伏等候,乃是我任憑那事發生,我就給你設立一個地方,讓他可以逃到那裏。 人若蓄意用詭詐殺害鄰舍,就是逃到我的壇那裏,也當捉去把他治死。

「打父母的,必要把他治死。

「拐帶人口的,無論是把人賣了,或是仍留在他手中被查出來,必要把他治死。

「咒罵父母的,必要把他治死。

「人若彼此爭鬥,這個用石頭或拳頭打那個,被打的雖沒有死,卻臥床不起, 後來若能起來,扶著杖到外面行走,那打他的就可算無罪,只要賠償他停工的損失,並且將他完全醫好。

「人若用棍子打僕人或婢女,以致當場死在他手下,必要受刑罰。 但若過一兩天才死,就不受刑罰,因為那僕人是他用錢買的財產。

「人若彼此爭鬥,傷害有孕的婦人,以致她的胎兒早產,卻沒有別的損害,那傷害她的總要按婦人的丈夫所要求的受罰,照審判官所斷定的交付。 若有別的損害,就要以命償命, 以眼還眼,以牙還牙,以手還手,以腳還腳, b b v24 這條律法為報復設下界限——不可超過所受的傷害。耶穌後來將它更新,教導跟隨他的人不要報復,反要以愛勝過惡(馬太福音五章38至39節)。 以烙還烙,以傷還傷,以打還打。

「人若打壞了僕人或婢女的一隻眼,就要因他的眼放他自由出去。 若打掉了僕人或婢女的一顆牙,就要因他的牙放他自由出去。

「牛若牴死了男人或女人,總要用石頭把牛打死,也不可吃牠的肉;但牛的主人可算無罪。 倘若那牛素來是牴人的,主人也曾受過警戒,卻不把牠拴住,以致牴死了男人或女人,就要用石頭把牛打死,牛的主人也必被治死。 若罰他贖命的金銀,他必照所罰的贖他的命。 牛無論牴了人的兒子或女兒,都要照這例辦理。 牛若牴了僕人或婢女,牛的主人就要拿約十二盎司的銀子給他們的主人,並要用石頭把牛打死。

「人若敞開井口,或挖井卻不遮蓋,以致有牛或驢掉在裏頭, 井主要拿錢賠償牲畜的主人,死牲畜要歸自己。

「這人的牛若傷了那人的牛,以致牛死了,他們就要賣了那活牛,平分價銀,也要平分死牛。 人若知道這牛素來是牴人的,主人竟不把牠拴住,他必要以牛還牛,死牛要歸自己。」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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