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出埃及記 22

書卷

偷竊與賠償

第22章。

「凡偷牛或羊,宰了或賣了,就要以五牛賠一牛,以四羊賠一羊。 賊挖窟窿被發現,被打死了,打死他的沒有流血的罪。 若日出以後行這事,就有流血的罪。賊總要賠償;他若一無所有,就要被賣,抵償所偷之物。 若所偷的牲畜——無論是牛、驢或羊——被發現尚在他手中活著,他就要加倍賠償。

「若有人在田間或葡萄園裡放牲畜,任其吃了別人田間或葡萄園的物,就要拿自己田間上好的和葡萄園上好的賠償。

「若火燒起,蔓延到荊棘,以致堆積的禾捆,或站著的莊稼,或田地都被燒盡,那點火的必要賠足。

「若有人將銀錢或家具交給鄰舍看守,這物從那人家裡被偷去,賊若被找到,就要加倍賠償。 賊若找不到,那家主就要被帶到我們的父面前,察看他是否伸手拿了鄰舍的財物。 凡爭訟之事,無論是牛、驢、羊、衣裳,或任何失物,一方說『這是我的』,兩造都要來到我們的父面前;我們的父定誰有罪,誰就要加倍賠償鄰舍。

「若有人將驢、牛、羊,或任何牲畜交給鄰舍看守,那牲畜死了、受了傷,或被擄去而無人看見, 他們兩人之間就要憑著在我面前所起的誓來了結此事:看守的人並沒有伸手拿鄰舍的財物。物主必須接受,看守的不必賠償。 但那牲畜若確是從他那裡被偷去,他就要賠償物主。 若牲畜被野獸撕碎,他要把撕碎的帶來作證據,那被撕碎的就不必賠償。

「若有人向鄰舍借了牲畜,牲畜受了傷或死了,物主又不在場,他必須全數賠償。 物主若在場,他就不必賠償;那牲畜若是租來的,租價就抵了損失。

少女的貞節

「若有人引誘尚未許配人的處女,與她同寢,他必須交出聘禮,娶她為妻。 a a v16 聘禮是成婚之時按習俗付給新娘父親的財物。 女子的父親若斷然不肯將她給他,他仍要按處女的聘禮秤出銀子。

「行邪術的女人,不可容她存活。

「凡與獸交合的,總要把他治死。

「凡祭祀別神,不單單祭祀我的,必要把他滅絕淨盡。

「不可虧負寄居的,也不可欺壓他,因為你們在埃及地也作過寄居的。

「不可苦待任何寡婦或孤兒。 你若真的苦待他們,他們向我一哀求,我必定聽他們的哀聲, 我的怒氣就必發作,我要用刀殺你們——使你們的妻子成為寡婦,兒女成為孤兒。

「你若借錢給我民中你那裡的窮人,不可如放債的對他,也不可向他取利。 你若拿鄰舍的外衣作抵押,必須在日落以前還給他, 因為那是他唯一的遮蓋,是他貼身的外衣。他還能穿甚麼睡覺呢?他向我哀求,我必應允,因為我是有憐憫的。

「不可毀謗我們的父,也不可咒詛你百姓的官長。

「不可遲延獻上你豐收的初熟之物與你的酒漿。要把你頭生的兒子獻給我。 你的牛羊也要照樣:頭七天可以留牠與母同在,第八天要把牠獻給我。

「你們要作歸我的聖潔子民。田間被野獸撕碎的肉,你們不可吃——要丟給狗。」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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